近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风险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关注。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诈骗和诱导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我基地搜集了一些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提醒投资者学习投资理财知识,提高防范金融诈骗意识。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湖北证监局发现湖北某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两只基金某某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某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登记备案;2、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人募集资金;3、单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定人数;4、违反规定承诺预期收益;5、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运作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和资金运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7年10月1日前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改正。
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守以下四个原则。
(一)不得公开募集。私募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禁止通过媒体、网站、短信、公告、布告、传单、会议、讲座等公开方式,或者以上线发展下线等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100万。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符合投资者门槛的特定投资者,即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不得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条款。
(四)不能超过规定人数上限。人数多少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另外,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投资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但是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分析。